(2014)米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标的为:本金人民币陆万柒仟叁佰贰拾肆元以及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某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67324元,申请执行费91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