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与安庆市皖渝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中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安庆市皖渝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中德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58-1号原告: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安庆市龙山路246号。委托代理人:尹鲁,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皖渝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十里乡罗冲村。被告:杨中德,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安庆市皖渝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中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李孟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