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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胡军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16号罪犯胡军良,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汉族。1990年5月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军良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止。2011年12月13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2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胡军良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军良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1年12月记功,2012年5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评为2011年、2012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军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军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