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钱某,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某,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