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丁利平与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利平,范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范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丁利平,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原告丁利平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9月20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利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利平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利平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利平负担。审判长 曹秀增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段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