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围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洁与被告宋喜平、吕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宋喜平,吕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洁,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喜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吕国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宋喜平、吕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喜平所有的装载机一台、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喜平所有的装载机一台、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宋喜平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隐匿、抵押,否则由被告宋喜平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