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洁与被告宋喜平、吕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宋喜平,吕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洁,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喜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吕国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宋喜平、吕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喜平所有的装载机一台、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喜平所有的装载机一台、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宋喜平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隐匿、抵押,否则由被告宋喜平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