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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世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