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世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