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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陈建付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无锡市中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新华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静,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力,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付。委托代理人戴瑞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星公司)与被告陈建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星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星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中星公司预交),由中星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颖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