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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案中,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给付教育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部分关于子女教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