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案中,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给付教育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部分关于子女教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