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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董某甲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张某某,董某甲,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奉刑初字第15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静,小名“小五”,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邱某甲。被告人邱某乙。被告人邱某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静、董某甲、张某某、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静、董某甲、张某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丙、张某某、邱某甲、邱某乙途径本区金汇镇金钱公路XXX号处,路遇被告人刘静、董某甲和董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因被告人刘静误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大声谈笑认作是辱骂自己,与被告人张某某产生口角进而引发互殴,整个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邱某乙、邱某甲、刘静、董某甲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告人刘静、董某甲、邱某甲、邱某乙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哥哥张晓明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董某乙的供述,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静、董某甲、张某某、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乙分别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静、董某甲、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三、被告人董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四、被告人邱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五、被告人邱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六、被告人邱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