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传玉诉被告何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传玉,何俊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1-1号原告:蒋传玉,女,住绵竹市。被告:何俊,女,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传玉诉被告何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俊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