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民初字第33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香菊与被告程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菊,程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3335-2号原告王香菊,女,生于1956年1月13日,汉族。被告程伟,男,生于1989年年3月29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牟民初字第333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2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程伟交付保证金2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2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