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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家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家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