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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胥中银与丁继军、吕凤英、陈某、陈某某及自贡市荣县顺达货物有限公司、陈永超、左锡红、眉山市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胥中银;丁继军;吕凤英;陈某;陈某某;自贡市荣县顺达货物有限公司;陈永超;左锡红;眉山市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胥中银,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桂陶,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继军,女,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凤英,女,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1996年2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女,汉族,2000年7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荣县顺达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二佛路**法定代表人:闵锐,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超,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锡红,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眉山市神通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华艳红,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百利大厦**iv>负责人:隋子周,该支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负责人:陈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胥中银因与被申请人丁继军、吕凤英、陈某、陈某某及自贡市荣县顺达货物有限公司、陈永超、左锡红、眉山市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胥中银与丁继军、吕凤英、陈某、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