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周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云芳与何立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周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周某,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她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何雪娇,现已成年。婚后何某在外从事业务工作,常年不回家,感情日趋冷淡,她于2012年3月1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现她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各半承担。被告何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周某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何雪娇,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何某外出从事业务工作,常年不回家,双方自2011年7月份开始分居。周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2012年4月12日,本院以(2012)宜周民初字第17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现周某向本院再次起诉,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2)宜周民初字第176号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周某与何某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周某与何某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周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何某未到庭,共同财产无法查明,本院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周某与何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史效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应文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