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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六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玉明诉温振利、潘荣强、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沈阳鑫华运输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温振利,潘荣强,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沈阳鑫华运输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87号原告刘玉明被告温振利被告潘荣强被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与被告温振利、潘荣强、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沈阳鑫华运输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