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郎雪梅与史志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雪梅,史志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郎雪梅,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史志兰,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雪梅与被告史志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郎雪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郎雪梅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祖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