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兖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兖州市宝盛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利宝源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宝盛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利宝源新型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兖州市宝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兴隆庄镇工业园巨兴路1号。诉讼代表人:李国全,职务:清算组组长。被告:山东利宝源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兴隆庄镇工业园巨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法亮,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宝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宝源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兖州市宝盛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利宝源新型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