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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韦诉被告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韦,石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06号原告:董韦。委托代理人: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韦诉被告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韦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韦负担。审判员  程孝国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