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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伟军与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军,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孙伟军,个体建筑施工人。委托代理人贾茂远,山东(淄博)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庞磊,个体建筑施工人。委托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秉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97号。法定代表人曲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军诉被告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军以需要继续完善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军撤回对被告庞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6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孙伟军负担。审判长 刘 翔审判员 安国涛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