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闫波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5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波,曾用名闫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在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横岭村经营狗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苍台镇闫庄村闫庄***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波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波及其辩护人冯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闫波向肖总等人(另案处理)提供了其所经营狗场的狗房关押被害人魏晓光、林志武、林锐锋。当天22时许,闫波利用魏晓光、林志武、林锐锋被肖总等人关押的危险处境,向魏晓光三人索要了金钱作为释放三人所遭受损失的补偿,后被害人魏晓光通过朋友林润凯汇款50000元到闫波提供的高雪勤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为XXX0)内。2013年1月7日0时许,闫波为魏晓光、林志武、林锐锋提供了逃跑的工具、路线等帮助魏晓光三人逃脱。当天3时许,魏晓光、林志武、林锐锋成功逃脱并报警。当天5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狗场将闫波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赃款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0)一张,审讯录像,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账户信息查询基本信息等、冻结通知书、林润凯手机电话清单、户籍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说明材料等书证,审讯及指认录像,证人某某凯、高雪勤、肖志、夏斌、范玉堂的证言,被害人魏晓光、林志武、林锐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闫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闫波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闫波在庭上表示自愿认罪,且涉案赃款已被依法冻结,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闫波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闫波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闫波的辩护人在庭上提出被告人闫波是初犯,又认罪伏法,且涉案赃款已缴回,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闫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作适当考虑。视被告人闫波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将公安机关冻结高雪勤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0)内的人民币5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魏晓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黄凤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沛雄(附页)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2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