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215号原告湛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湛某负担。审 判 长 廖春丽代理审判员 陈剑波人民陪审员 蒋明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