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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民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215号原告湛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湛某负担。审 判 长  廖春丽代理审判员  陈剑波人民陪审员  蒋明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