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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李某某按其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能送达,按其提供的联系方式亦无法联系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