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李某某按其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能送达,按其提供的联系方式亦无法联系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