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微山县经纬物资有限公司、微山县振冉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经纬物资有限公司,微山县振冉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郭东军,王豪仁,王英,孙雪梅,周洪群,周玉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商初字第96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被告:微山县经纬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玺。被告:微山县振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东军。被告: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印芹。被告:郭东军。被告:王豪仁。被告:王英。被告:孙雪梅。被告:周洪群。被告:周玉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经纬物资有限公司、微山县振冉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郭东军、王豪仁、王英、孙雪梅、周洪群、周玉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