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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鄢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XX非法入侵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鄢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2008年11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XX酒后驾车到望田镇赵岗村娄庄村村民娄B家,未经娄B及其家人允许强行用砖头将娄B家的大门、堂屋门砸开,并将娄B家室内沙发、茶几等物品砸坏。经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146元。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黄XX赔偿被害人娄B人民币2600元,已赔偿到位。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黄XX自动向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娄B陈述、证人闵C、娄D、李E、黄F、姚G证言、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豫鄢价证鉴字(2013)第0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鄢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检查勘验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收案登记表、黄XX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8)江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娄B证明、收到条、鄢陵县公安局望田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用砖头强行破门,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娄B财产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