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郭效利与樊永杰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效利,樊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郭效利。被执行人樊永杰。本院在执行郭效利申请执行樊永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永杰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