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何龙华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40号罪犯何龙华,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9日作出(2003)仓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龙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止。2007年12月3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9日;2010年5月14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9日;2012年7月9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7月9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何龙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龙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6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龙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龙华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