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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6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苏良金与泉州市锦绣庄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泉州锦绣庄木偶艺术馆、曾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良金,泉州市锦绣庄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泉州锦绣庄木偶艺术馆,曾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133号原告苏良金,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刘艳华、苏庆跃,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锦绣庄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曾焕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明,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锦绣庄木偶艺术馆,住所地泉州市区。法定代表人曾焕强,该馆负责人。被告曾焕强,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良金与被告泉州市锦绣庄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泉州锦绣庄木偶艺术馆、曾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良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良金以拟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良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良金负担。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斯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