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59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董事长。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与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8日,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向本院提交(2013)郑裁案字第444号财产保全申请函,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陈淑玲、徐斌、王建丽、张万领、时焕娣、蒋哲、将新年、李哲、李阳等九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查封担保人陈淑玲名下位于××;查封担保人徐斌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王建丽名下位于××;查封担保人张万领位于××;查封担保人时焕娣名下位于××;查封担保人蒋哲名下位于××;查封担保人蒋新年名下位于××;查封担保人李哲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李阳名下位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青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