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与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杨作福,主任。被执行人李春霞。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诉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春霞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春霞银行存款53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