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诉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海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存山、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贤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反诉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和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均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和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无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29.5元,由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减半收取4812元,由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长庆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夏尚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