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彭旭与刘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旭,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67-1号申请执行人彭旭,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青山祠**号。被执行人刘新,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号迎宾楼***号附*号,居住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号朝阳大厦***号*单元*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3年11月5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60000元,利息242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13年3月13日计算至2013年11月15日止),逾期利息448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从2013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3年12月1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63元,案件执行费800元,以上共计643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新的银行账户存款643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