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军,冯长超,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张少军。被告冯长超。被告吴强。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少军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