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军,冯长超,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张少军。被告冯长超。被告吴强。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少军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