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四环入口处联盛汽车服务公司培训楼三楼。投资人:梁惠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满良,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满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12月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未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赤足走在田埂上》等以卡拉OK点歌的形式向公众进行商业利用。原告通过公证机构,对被告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公证取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7500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人民币4076元,共计人民币11157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请求放弃对歌曲《赤足走在田埂上》、《生为女人》、《梦中也好》、《声声慢》、《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被告均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案涉歌曲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词曲作者不能向卡拉OK经营者主张著作权。吴锡坚非本案诉讼参与人,其签名和调查取证行为是无效的。且原告取证对象为“一路高歌量贩式KTV”,非被告,被告只是代其开具发票,原告将被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显然是错误的。原告提交的取证公证书不合法,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原告。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声明其是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附有作品手稿。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详见表一。表一原告主张权利一览表序号名称类型1流浪者的独白复制权、表演权2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3踏著夕阳归去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年轻人的心声复制权、表演权5思念总在分手后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曲)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1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2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4走味的咖啡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5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6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17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8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19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0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1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2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3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4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5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6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7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8昨夜之灯(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9稻草人的心情复制权、表演权30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1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33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4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5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6等你的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7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被告成立于2012年6月27日,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在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四环入口处联盛汽车服务公司培训楼三楼,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的零售。(2012)鄂黄冈证字第2723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2012年12月16日,黄冈市公���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吴锡坚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四环入口处联盛汽车服务公司培训楼三楼一路高歌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663包房内消费,在公证员检查确认吴锡坚提供的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白后,点播了《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歌曲,吴锡坚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取得了开具方为被告、开具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金额为人民币176元、发票号码为15545496的发票一张,并附封存的光盘。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歌曲。其中《踏著夕阳归去》等14首歌曲没有词曲作者署名,其余歌曲的词曲作者或曲作者署名均为叶佳修(详见表二)。经比对,案涉《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叶佳修主张权利的歌曲中的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表二被告涉嫌侵权音乐作品一览表序号作品名称词、曲作者署名1流浪者的独白叶佳修2七夕雨叶佳修3踏著夕阳归去无4年轻人的心声叶佳修5思念总在分手后无6秋意上心头叶佳修7从不拒绝归来无8三个字叶佳修9外婆的澎湖湾无10疼惜我的吻叶佳修11再爱我一次叶佳修12乡间的小路无13爸爸的草鞋叶佳修14走味的咖啡无15自由!自由叶佳修16酒窟仔相对看叶佳修17SAYYESMYBOY叶佳修18无啥通无采叶佳修19伸手等你牵无20爱情莎哟哪啦叶佳修21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叶佳修22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23无怨的青春叶佳修24我是你爱过叶佳修25早安太阳叶佳修26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叶佳修27又见春天无28昨夜之灯无29稻草人的心情叶佳修30无你是欲搁按怎叶佳修31假装我们还相恋无32酒量酒胆叶佳修33风向球叶佳修34心锁等你合无35伤心也好无36等你的脚步声叶佳修37梦里新娘无被告表示公证取证的“一路高歌量贩式KTV”非被告,被告只是代该KTV开具了发票,且《公证书》所附发票与《公证书》所述消费行为时间不对应,不具有同一性。另查明,黄冈市公证处出函就(2012)鄂黄冈证字第2723号《公证书》所附发票的开具时间进行了说明,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系在2012年12月15日进入公证场所“一路高歌量贩式KTV”,其在开房并交纳消费款后,向该场所工作人员索取了发票一张,即(2012)鄂黄冈证字第2723号《公证书》所附之发票,其后在2012年12月16日进入包房内点播歌曲并进行录像。再查明,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及代理费发票,显示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900元、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证明书》及所附《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证明书》及所附《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著作权声明暨切结书》及所附歌词、(2012)鄂黄冈证字第2723号《公证书》、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歌曲《赤足走在田埂上》、《生为女人》、《梦中也好》、《声声慢》、《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起诉,系其对己方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了经公开出版并经公证转递的案涉歌曲及歌曲底稿,被告对此未能举证反驳,本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依法认定原告系《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系音乐作品《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012)鄂黄冈证字第2723号《公证书》,记载了公证员在检查并确认用于拍摄的摄像机及存储卡空白后,通过监督摄录的方式公证取证的过程。虽然被告表示原告取证的对象为“一路高歌量贩式KTV”,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代其开具了发票,且取证公证书所附发票与公证书所述消费行为时间不对应。但《公证书》的出具方黄冈市公证处已对此作出说明,且根据《公证书》记载可知,原告取证地点系被告住所地,取得的消费发票也是由被告开具,被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开具该发票的原因和开具当时的情况,以推翻该公证事实。一般情况下,发票所显示的商户名称是消费者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依据。被告未能证明该发票的形成过程,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未能证明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时存在不合法之处,故本院依法采信该经公证的事实。根据该《公证书》所载事实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音乐作品。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其中《踏著夕阳归去》等音乐作品未署原告的名字,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作品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具体侵权情况详见表三)。表三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明细表序号原告享有著作权歌曲权利侵权音乐作品名称侵犯的权利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流浪者的独白复制权、表演权2七夕雨词曲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3踏著夕阳归去词曲踏著夕阳归去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年轻人的心声词曲年轻人的心声复制权、表演权5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思念总在分手后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词曲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曲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外婆的澎湖湾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词曲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1再爱我一次词曲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2乡间的小路词曲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3爸爸的草鞋词曲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4走味的咖啡词曲走味的咖啡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5自由!自由词曲自由!自��复制权、表演权16酒窟仔相对看词曲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17SAYYESMYBOY词曲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8无啥通无采词曲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19伸手等你牵词曲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0爱情莎哟哪啦词曲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1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2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3无怨的青春词曲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4我是你爱过词曲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5早安太阳词曲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6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7又见春天词曲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8昨夜之灯曲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9稻草人的心情词曲稻草人的心情复制权、表演权30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1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酒量酒胆词曲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33风向球词曲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4心锁等你合词曲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5伤心也好词曲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6等你的脚步声词曲等你的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7梦里新娘词曲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对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举证,致该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举证的情况、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的合理开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原告超出该支持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佳修在《流浪者的独白》、《七夕雨》、《踏着夕阳归去》、《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早安太阳》、《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又见春天》���《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假装我们还相恋》、《酒量酒胆》、《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的脚步声》《梦里新娘》等歌曲中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佳修赔偿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2元,由被告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一路快车歌舞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井 旌人民陪审员 苏敏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贞贞第1页共1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