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焦璇炜与谷孝春、宁翠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璇炜,谷孝春,宁翠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张立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焦璇炜,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玲、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孝春,农民。被告宁翠玲,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平安路2号。负责人线少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鑫。被告张立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负责人刘晓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璇炜与被告谷孝春、宁翠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张立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璇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璇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璇炜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