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馆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生、刘章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生,刘章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林海,男。被告刘春生,农民。被告刘章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春生、刘章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