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生、刘章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生,刘章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林海,男。被告刘春生,农民。被告刘章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春生、刘章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