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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瑞祥与南通金滨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昊泓电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瑞祥,南通金滨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昊泓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瑞祥。委托代理人葛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金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昊泓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兵。上诉人朱瑞祥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金滨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昊泓电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仁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瑞祥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瑞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瑞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朱瑞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