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汉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XX爱与郑文超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爱,郑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安汉执字第00435号申请人XX爱,女,出生于1964年10月21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被执行人郑文超,男,出生于1978年7月27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自诉人XX爱与被告人郑文超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2010)安刑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郑文超赔偿申请人XX爱治伤各项经损失14258.4元的80%,即11406.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文超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XX爱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郑文超所有的车牌号为陕GAG6**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郑文超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文超所有的陕GAG6**小型汽车扣押手续。该车可以自由买卖、过户、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淳代理审判员 徐莉莉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