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曹永标与金立新、张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标,金立新,张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66号原告:曹永标,委托代理人:曹美兰。被告:金立新,被告:张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标诉被告金立新、张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佩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