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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曹永标与金立新、张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标,金立新,张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66号原告:曹永标,委托代理人:曹美兰。被告:金立新,被告:张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标诉被告金立新、张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佩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