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铜梁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伍联煤矿不服铜梁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伍联煤矿,铜梁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铜法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铜梁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伍联煤矿(组织机构代码05429657-2),所在地址铜梁县福果镇西山村十一社。诉讼代表人黄贵学,男,该煤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皮运汤,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200462-4),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北环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郑世重,男,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雷先恩,男,该中心法律顾问。原告铜梁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伍联煤矿不服被告铜梁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伍联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铜梁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伍联煤矿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