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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红霞与被执行人李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霞,杜国栋,李国燕,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696-1号申请执行人胡红霞,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圣地雅歌。被执行人杜国栋,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凤凰城。被执行人李国燕,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湾里电器部件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燕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万克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