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崔某某,女,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程某某,男,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绩溪县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8月3日判决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家 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惠(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