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58号罪犯杨成,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以(2010)淮刑初字第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1)皖刑终字第0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成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8月表扬,2012年5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