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殷春金与浙江东阳市东方磁性元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春金,浙江东阳市东方磁性元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殷春金。委托代表人:张永昌、黄永江。被告:浙江东阳市东方磁性元件厂。代表人:李思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春金诉被告浙江东阳市东方磁性元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春金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楼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