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德如与田先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如,田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38号申请人:董德如,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田先进,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先进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