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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吴元济与郑龙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济,郑龙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吴元济。被告郑龙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元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元济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兰 云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