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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阿达母木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达母木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063号罪犯阿达母木国,女,彝族,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玉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达母木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世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8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218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阿达母木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