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永生与李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生,李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杜永生。委托代理人闫玉国,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支明媛,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职员,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崇文小区。原告杜永生诉被告李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永生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