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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谢朝平与张恩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平,张恩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755号原告谢朝平。被告张恩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朝平诉被告张恩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朝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朝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元,由原告谢朝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