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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邬镇光与刘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镇光,刘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46号原告:邬镇光,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刘忠祥,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省昌邑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邬镇光诉被告刘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销售《学海导航》(化学)给被告,原告为被告提供书籍,于2011年11月2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425元。但该款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7600元及违约金(2013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忠祥尚欠原告邬镇光29845元(其中本金27600元,案件受理费245元,违约金2000元),被告刘忠祥定于2014年3月25日前还款7000元,于2014年6月25日前还款7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前还款7000元,于2014年12月25日前还款6845元。如被告刘忠祥按照上述各期足额还款,原告邬镇光放弃收取余下的2000元违约金;否则,原告邬镇光有权对被告刘忠祥的全部欠款金额29845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为245元,由被告刘忠祥负担。(原告邬镇光已预交245元,本院不予退回)三、本调解协议双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不得再互相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宇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